【其他政策】自治區商務廳關于禁止拍賣報廢汽車的通知(寧商通〔2019〕21號)
五市商務主管部門、各拍賣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報廢汽車的處置行為,加強全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監管,營造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以下簡稱《辦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釋義》、《商務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9〕57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報廢汽車處置的有關規定
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辦法>釋義》規定,對國家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查沒、收繳、依法抵債的各種機動車輛,凡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按照《辦法》規定,將報廢汽車交到當地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禁止將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以拍賣、抵資、調配等方式進行處理。報廢汽車處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依法依規處置報廢車輛,加強報廢汽車管理,防止報廢汽車、拼裝車流向社會。
二、嚴禁拍賣報廢汽車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禁止轄區內拍賣企業開展報廢汽車拍賣業務;已接受報廢汽車拍賣委托的,應當立即解除委托拍賣合同,并通知委托方按有關規定將報廢汽車交售至資質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要求委托拍賣的單位,應做好解釋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