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租賃】自治區國資委關于規范自治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國資發〔2019〕42號)
自治區屬國有企業:
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作為出租方,將企業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屬于資產租賃。但不包括專業租賃公司從事的租賃經營業務、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企業職工內部經濟責任承包、由政府批準企業承辦的產業園區對外招商引資等情形。
二、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租賃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加強對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的管理。
三、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在廣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資產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企業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50萬元(含)以上項目,應選擇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年均租金底價50萬元以下項目,企業可自行組織公開招租,但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租金底價等方式規避上述規定。
四、企業與所屬各級子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的租賃行為、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且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企業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經內部決策程序審議,可采取協議方式租賃,其中協議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必須委托中介機構對租金底價進行評估。
五、企業資產租賃應當制定租賃方案,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六、企業資產租賃應當根據資產實際狀況、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產價值補償、租賃成本等因素,靈活選擇通過市場調查詢價或者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招租底價。以市場詢價方式確定招租底價的,企業相關業務部門應當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并對調查結果負責;以中介機構評估價格作為招租底價的,評估結果按照企業管理權限履行備案程序。
七、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場招租的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價、變更承租條件后重新招租。調整后的租金底價低于原租金底價90%時,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八、企業資產租賃應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承租方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的租賃項目,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資產租賃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資產,如需繼續租賃,應重新招租。
九、企業資產租賃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本企業網站、租賃中介網站、擬出租資產現場、報刊雜志等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企業應當將資產租賃情況納入企務公開范圍,招租公告、決策情況、招租結果等信息在本企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十、企業資產租賃應當與承租方簽訂規范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由企業法務部門審核,租賃期限較長、租金較高的租賃合同,應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自治區國資委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