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關于印發《自治區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寧國資發〔2022〕42號)
自治區屬國有企業,五市國資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和《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9〕52號)精神,深化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結合《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9〕5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20〕4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治區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21〕25號)要求,我委制定了《自治區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2年版)》(以下稱《清單》),現予以印發,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開展授權放權
《清單》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發展實際,分別針對各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相應明確授權放權事項。區屬企業集團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所屬企業開展授權放權,全面激發企業活力。
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自治區國資委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
三、加強行權能力建設
各區屬企業要把加強黨的建設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按照統一制度規范、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要優化集團管控,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四、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自治區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健全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手段、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權與管好相統一。
請各區屬企業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國資委。
各地市國資委要按照國發〔2019〕9號文件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市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自治區國資委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授權放權工作有序開展、全面落實。
自治區國資委
2022年9月21日
自治區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2年版)
一、對各區屬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審批集團發展戰略規劃,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按照國家及自治區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研究編制企業五年發展戰略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2.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嚴格按照《自治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寧國資發〔2017〕59號)要求審批集團年度投資計劃,按照規定時限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其中,設立二級子分公司和著力培育新興產業、市場優勢明顯、發展前景良好的三級重要子公司,須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
3.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審批集團利潤分配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4.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審批集團虧損彌補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5.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6.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加強對職業經理人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7. 授權區屬企業董事會對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參考境內市場同類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確定薪酬總水平,可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8.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的實物資產轉讓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9.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所屬企業非限制性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和集團內部專業化重組事項(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10.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質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股份及其在集團內部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11.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所屬企業資本金變動事項。
12.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在全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第三方評估、責任認定后單筆20萬元以下的限額資產損失核銷事項,集團資產總額100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資產損失核銷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集團資產總額100億元以下的、年度資產損失核銷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13.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14.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工資分配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15.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年金方案,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16. 區屬企業董事會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對外捐贈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二、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授權放權事項
17.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審批集團擬培育發展1-2個新業務領域,報自治區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自治區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18.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在2%-5%的比例范圍內審批集團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自治區國資委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19.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重大擔保管理、債務風險管控和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20.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決定所屬企業股權激勵方案,依法合規采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分紅權、員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開展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作為投資性收入,不與其薪酬總水平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