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受讓申請登記及受理操作細則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受讓申請登記及受理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產權受讓申請登記及受理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交易所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其他產權交易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受讓申請登記,是指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受讓申請進行登記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受讓申請受理,是指交易所與轉讓方按照公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 受讓申請登記時間為產權轉讓項目掛牌期內每個工作日的上午8:30~11:45,下午13:30~16:30。
第五條 意向受讓方向交易所遞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即視為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全部條件。意向受讓方向交易所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交其他與項目相關的附件材料。
第六條 項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允許聯合受讓的,兩個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聯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七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其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交易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條件審核。
第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項目公告期內勘查標的。
第九條 交易所對所有提出受讓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收到交易所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一條 交易所與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查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不得無故撤回受讓申請。因特殊原因確需撤回的,應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交易所接到申請后書面通知轉讓方。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撤回受讓申請,導致相關方產生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申請的登記、受理情況與本項目其他文件一同歸檔。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